康为世纪: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世界动态

2022-12-08 17:09: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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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合计 292,636 份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上述股票期权。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不得行权的情形。公司 63名激励对象符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且该等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上述激励对象在所持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届满起可按照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对其可行权的合计 364,524 份股票期权采取批量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肖 潇、 蔡啟明、 胡宗亥(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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